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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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萬元。 三、核子燃料過境、轉口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四、核子燃料運送、過境或轉口檢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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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