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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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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萬元。 三、核子燃料過境、轉口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四、核子燃料運送、過境或轉口檢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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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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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0 條規定:「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