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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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 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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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