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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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興建、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二百萬元;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處理設施超過一個者,每增一個處理設施加收新臺幣二十萬元。
- 2.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3.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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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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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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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