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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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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
  2. 2.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三百萬元。
  3. 3.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製造檢查費,每次新臺幣六萬元。
  4. 4.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十年再評估報告、檢整計畫及外釋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
  5. 5.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6. 6.第二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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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3 條規定:「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