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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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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 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 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 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 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 六、設施再運轉年限評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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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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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 二、最近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