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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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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