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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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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准輸入、輸出、遷移核子反應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個人、廠商或機構,應檢送核子反應器名稱、規格、數量、目的、用途、日期、地點及核子保防文件等資料。
  2. 2.依前項規定報請核准輸入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廠執照或運轉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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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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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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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輸出、遷移核子反應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個人、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