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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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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每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實施一次子保防物料盤點存量,並自盤點之日起十五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將盤點存量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
  2. 2.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每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行核子保防物料盤點存量查證,並於計畫查證日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再於十日前確認。遇特殊情形擬進行盤點存量查證者,應於十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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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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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每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實施一次核子保防物料盤點存量,並自盤點之日起十五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