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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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據半年之料帳紀錄填具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實施盤點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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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據半年之料帳紀錄填具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實施盤點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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