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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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對核子保防設施之設計資料內容有異動計畫者,應於異動實施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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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設施之設計資料內容有異動計畫者,應於異動實施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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