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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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得於各核子保防設施裝置圍阻及偵測監視設備、器械或封緘等核子保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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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得於各核子保防設施裝置圍阻及偵測監視設備、器械或封緘等核子保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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