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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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並備妥檢查所需相關文件、料帳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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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並備妥檢查所需相關文件、料帳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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