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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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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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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