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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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保防物料,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鈾或含鈾之物料;含鈾之物料指含有鈾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二)鈽或含鈽之物料。 (三)釷或含釷之物料;含釷之物料指含有釷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四)氘或含氘之物料:指用於核子反應器,且在連續十二個月內輸入或輸出之氘、重水(氧化氘)及其他氘化合物,其重量超過二百公斤且氘原子與氫原子之重量比在萬分之二以上者。 (五)前四目以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列入核子保防物料者。 二、有效公斤:指鈾(包括濃縮鈾、天然鈾或耗乏鈾)、鈽或釷按下列方法計算所得之重量。 (一)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與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平方之乘積。 (二)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千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一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乘以萬分之一。 (三)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未滿千分之五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四)鈾二三三之有效公斤計算方法與鈾二三五相同。 (五)鈽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鈽重量。 (六)釷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釷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三、核子保防設施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研究用、動力用或其他核子反應器設施。 (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三)任何存有一有效公斤以上核子保防物料之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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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其中的「核子保防物料」包括鈾、鈽、釷、氘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物料。而「有效公斤」則是指在特定重量比下的鈾、鈽和釷的重量計算方式,并且還包括了核子保防設施的定義,包括研究用、動力用或其他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以及存有一有效公斤以上核子保防物料之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舉例來說,根據物管法第29條的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需要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國內、外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技術能力或設施之業者處置其廢棄物。 另外,依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所謂「放射性物質」是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外,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是含有以上物質之機具,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這些法規與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相關規定有關。 然而,對於以上法條逐條釋義的範例,僅能依據給予的參考資料進行分析與解釋,並非完整的法律文件,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逐項釋義。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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