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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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業務之國際聯繫,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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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5 條規定,原子能委員會負責辦理國際核子保防業務。例如,根據該條規定,原子能委員會可以代表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核子保防組織,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相關事務合作。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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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