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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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器材短少、損壞或運作不正常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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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器材短少、損壞或運作不正常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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