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處置設施興建前,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根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16條,低放處置設施經營者在建設處置設施之前,必須取得處置管制地區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設施建設的合法性及穩定性,並保障設施所在地區的法律權益。 根據參考資料《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法》,可以了解到相關的案例與具體內容,例如設施建設前的合法程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處置管制地區的範圍等等。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法規的內涵以及實際運作的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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