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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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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處置設施興建前,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根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16條,低放處置設施經營者在建設處置設施之前,必須取得處置管制地區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設施建設的合法性及穩定性,並保障設施所在地區的法律權益。 根據參考資料《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法》,可以了解到相關的案例與具體內容,例如設施建設前的合法程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處置管制地區的範圍等等。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法規的內涵以及實際運作的細節。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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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低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處置設施興建前,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