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低放處置設施運轉期間,經營者應每十年執行再評估,並將載明下列事項之再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一、綜合概述。 二、設施結構檢查及評估。 三、輔助設備檢查及評估。 四、接收、處理、貯存及處置作業評估。 五、廢棄物貯存及處置狀況評估。 六、異常事件經驗回饋。 七、輻射影響評估。 八、封閉及監管規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