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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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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接收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等,經營者應進行檢整作業。
  2. 2.檢整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候條件不適宜進行檢整作業時,停止作業。 二、檢整作業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作業、檢整作業操作、緊急應變處理及工安衛生等訓練。 三、檢整作業時,在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進行。 四、檢整完成之盛裝容器依第十二條之規定標示。 五、檢整後盛裝容器表面之固著性污染限值,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六、檢整作業區之空浮濃度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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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接收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等,經營者應進行檢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