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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報考動力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二)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2. 由同類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轉任報考前項測驗者,需完成機組差異訓練。
  3. 前項機組差異訓練,經營者應事先提出訓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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