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危害:指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劣化,而顯著降低對民眾健康及安全之保障。 二、運轉技術規範:指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運轉應遵守之技術規範,其內容包括: (一)安全限值及安全系統設定值。 (二)運轉限制條件。 (三)偵測試驗要求。 (四)設計特性。 (五)行政管理。 三、特殊安全設施:指附件一所定用以防止、限制或減少事故時放射性物質外釋之設備及系統。 四、強制停止運轉、解聯:指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不正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運轉、解聯,以進行檢修或改正,無法延至星期六零時以後執行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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