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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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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力用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一、工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需送至設施外就醫。 二、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三、天然災害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或組件受損。
  2. 2.除前項第一款外,經營者並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載明事件發生日期、情形、改善及防範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在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營運者應於特定情況下通報主管機關的規定。根據法規,這些情況包括工安事故造成死亡或受傷、保安相關事件,以及天然災害導致安全結構受損。此外,營運者還應在事件發生後30天內提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日期、情況,以及改善和預防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造過程中發生了工安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傷送醫,營運者就應在兩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且在30天內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事故發生的情況和後續措施。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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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一、工安事故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