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在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營運者應於特定情況下通報主管機關的規定。根據法規,這些情況包括工安事故造成死亡或受傷、保安相關事件,以及天然災害導致安全結構受損。此外,營運者還應在事件發生後30天內提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日期、情況,以及改善和預防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造過程中發生了工安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傷送醫,營運者就應在兩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且在30天內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事故發生的情況和後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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