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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

  1. 1.研發成果管理機制,應包括: 一、專責單位管理: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終止維護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2. 2.執行單位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至少應包括: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應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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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錄名詞
  • 揭露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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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研發成果管理機制,應包括: 一、專責單位管理: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