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9

  1. 1.第五條、第六條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以歸屬及管理運用其所有之研發成果。
  2. 2.前項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信託、爭訟、迴避、資訊揭露及其他一切與管理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3. 3.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對於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或信託予執行單位為之。
  4. 4.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5.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依第五條、第六條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以歸屬及管理運用其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