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 1.本會、本會所屬機關之研發成果歸屬國有,並以各該機關為管理機關。
- 2.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有,並以本會為管理機關: 一、涉及國家安全者。 二、對公共利益及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者。 三、其他經本會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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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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