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從其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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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從其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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