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4 條
- 1.研發成果由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執行單位及對管理或運用有貢獻之人員: 一、分配創作人之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 二、分配執行單位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預算程序撥入科發基金。 三、因性質特殊及機關管理上需求,經本會核准者,得暫緩分配。
- 2.研發成果由非本會所屬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及對管理或運用有貢獻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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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