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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7

  1. 1.執行單位應配合本會、本會所屬資助機關查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獎補助審查指標。
  2. 2.經查核如有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分獎補助。
  3. 3.本會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4. 4.本會各所屬機關應定期向本會提出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必要時,本會得要求各機關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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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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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配合本會、本會所屬資助機關查核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