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6 條
研發成果公告後,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於公告五年屆滿前四個月起,為讓與之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提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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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研發成果公告後,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於公告五年屆滿前四個月起,為讓與之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提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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