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辦理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運用,應與外部執行單位訂定書面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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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辦理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運用,應與外部執行單位訂定書面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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