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