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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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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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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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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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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