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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役期間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前,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者,應領有運轉人員執照;其人員執照管理及健康檢查,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規定。
  2. 經營者依除役機組運轉操作需求,得調整人員測驗應試資格之訓練要求及再訓練方案之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不受前項相關辦法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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