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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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 2.前項監查機構之認可及監查工作之範圍,準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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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9條,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而監查機構之認可及監查工作之範圍,則參考了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相關條文,若某核子反應器設施需要進行除役,經營者在除役期間將核子燃料全部移出前,必須聘請監查機構進行監查工作。此一舉措旨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的除役過程符合相關安全法規的要求,以及預防任何潛在的安全風險。同时,監查機構的認可和監查工作的範圍也必須依據已訂定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相關監查機構認可辦法的規定辦理。
- 核名詞
-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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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