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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有關之徵用、補償、善後及救災人員與組織之照護、補助等,本法未規定事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法律辦理,以有效運用國家災害防救整體資源。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有關之徵用、補償、善後及救災人員與組織之照護、補助等,本法未規定事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法律辦理,以有效運用國家災害防救整體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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