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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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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 五、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 六、整備措施: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 七、應變措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 八、復原措施: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 九、指定之機關: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 十、民眾防護: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所採行之掩蔽、服用碘片、疏散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污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 十一、掩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 十二、碘片: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癌發生之碘化鉀藥劑。 十三、緊急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 十五、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2 條中對各個詞彙的定義進行如下釋義: 一、核子事故:該定義明確指出了核子事故是指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的緊急事故,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的事故。這樣的定義所涵蓋的範圍相當明確且具體,並且針對事故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了明確的描述。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這個定義中對核子反應器設施的內容作出了具體的描述,包括了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以及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這樣的定義有助於明確核子反應器設施的具體範圍及特徵。 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這個定義中對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的使用目的和主要特徵進行了描述,有助於區分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和其他類型的設施。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這個定義對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進行了具體描述,包括了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的相關內容,有助於明確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的身份和職責。 五、緊急應變計畫區:這個定義中對緊急應變計畫區的概念進行了準確描述,有助於明確定義緊急應變計畫區的範圍和作用。 以上關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2 條的定義,有助於明確界定了在核子事故發生時相關的概念和職責,並為應對核子事故提供了具體的框架和指引。

立法沿革 1

(0921209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   五、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   六、整備措施: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   七、應變措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   八、復原措施: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   九、指定之機關: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   十、民眾防護: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所採行之掩蔽、服用碘片、疏散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污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   十一、掩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   十二、碘片: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癌發生之碘化鉀藥劑。   十三、緊急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   十五、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

立法理由為使本法專用名詞意義或範圍明確,爰加以詮釋。

  • 名詞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209 制定)

為使本法專用名詞意義或範圍明確,爰加以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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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