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有關之支援、協調及建議。 二、事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之評估。 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之應變措施。 四、與各級主管機關之通報、聯繫與協調及請求設施外支援。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演習規劃。
根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1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有以下職責: 一、支援、協調及建議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 舉例參考資料:《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46條所規定的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相關規定。 二、蒐集、分析事故資料,評估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 舉例參考資料:《自治條例核子反應器內部緊急應變計畫》相關資料。 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應變措施。 舉例參考資料:災害應變相關法規及相關專業文獻。 四、與各級主管機關通報、聯繫、協調及請求設施外支援。 舉例參考資料:相關行政命令及法規,以及過往相關案例。 五、督導、考核及演習規劃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有關業務。 舉例參考資料: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相關規劃文件及法規。 以上便是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1條各項職責的逐條釋義,並且以相關法規及文件作為參考依據。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有關之支援、協調及建議。 二、事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之評估。 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之應變措施。 四、與各級主管機關之通報、聯繫與協調及請求設施外支援。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演習規劃。
立法理由參考現行台灣電力公司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準則及實際作業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設置之專責單位負責統籌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緊急應變與整備作業,包括事故分析評估、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支援與協調、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應變措施等。
參考現行台灣電力公司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準則及實際作業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設置之專責單位負責統籌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緊急應變與整備作業,包括事故分析評估、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支援與協調、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應變措施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