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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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立法理由參考現行台灣電力公司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準則及實際作業分工,規定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辦理事項。
參考現行台灣電力公司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準則及實際作業分工,規定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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