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