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為確保緊急應變計畫得以有效執行,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辦理人員編組訓練、場所設置及設備維護測試等本法規定之整備事項,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確保緊急應變計畫得以有效執行,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辦理人員編組訓練、場所設置及設備維護測試等本法規定之整備事項,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