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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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