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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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平時辦理事項。
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平時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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