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