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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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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民眾防護物資、器材之儲備、檢查及調度。 四、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2. 2.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3. 3.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解釋這個法條。

立法沿革 1

(0921209 制定)

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民眾防護物資、器材之儲備、檢查及調度。   四、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平時辦理事項,並於第三項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辦理之,以落實各項整備作業。   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0921209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平時辦理事項,並於第三項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辦理之,以落實各項整備作業。   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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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8 條規定:「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