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民眾防護物資、器材之儲備、檢查及調度。 四、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2.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3. 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