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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應將人員、設備編組,並定期施予訓練、維修,以熟練作業及維持設備處於正常可用狀態。 二、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對於指定之機關辦理之編組、訓練,應提供必要協助。
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應將人員、設備編組,並定期施予訓練、維修,以熟練作業及維持設備處於正常可用狀態。 二、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對於指定之機關辦理之編組、訓練,應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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