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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2. 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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