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三、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檢查及測試。 五、作業程序書之彙整及編修。 六、研發事項之規劃及委託執行。 七、其他有關事項。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三、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檢查及測試。 五、作業程序書之彙整及編修。 六、研發事項之規劃及委託執行。 七、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平時辦理事項。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平時辦理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