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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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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
  2. 2.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
  3. 3.參與前項演習之人員,其所屬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4. 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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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1209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   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   參與前項演習之人員,其所屬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立法理由一、為使緊急應變相關人員熟悉各種事故狀況及其應變措施,爰為第一項規定,演習頻次將於緊急應變計畫中規定。   二、參考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各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團體、民眾等應配合執行演習,以備必要時,將其納入演習內容,以擴大演訓成效;第三項則規定參與演習之人員,應核給公假。   三、為加強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緊急應變計畫之能力,爰為第四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0921209 制定)

一、為使緊急應變相關人員熟悉各種事故狀況及其應變措施,爰為第一項規定,演習頻次將於緊急應變計畫中規定。   二、參考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各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團體、民眾等應配合執行演習,以備必要時,將其納入演習內容,以擴大演訓成效;第三項則規定參與演習之人員,應核給公假。   三、為加強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緊急應變計畫之能力,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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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