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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前二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依任務及業務權責,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使相關機關及民眾能依計畫執行有效可行之防護措施,爰明定第一項。 二、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分別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爰明定第二項至第四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依任務及業務權責,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使相關機關及民眾能依計畫執行有效可行之防護措施,爰明定第一項。 二、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分別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爰明定第二項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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