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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業之認知與了解,提升民眾配合應變之能力,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擴大工作成效,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對於各級主管機關舉辦之宣導工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為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業之認知與了解,提升民眾配合應變之能力,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擴大工作成效,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對於各級主管機關舉辦之宣導工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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