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不知道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23 條的詳細內容。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立即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應變措施,並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前項通報後,應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時將事故有關資訊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或相關緊急應變組織。
立法理由為確保各緊急應變組織能確時掌握事故狀況,有效執行應變措施,爰於本條規定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及事故期間,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之通報責任。
為確保各緊急應變組織能確時掌握事故狀況,有效執行應變措施,爰於本條規定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及事故期間,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之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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