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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通報後,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規定,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召集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應變作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核子事故之發展情況,適時陳報行政院,並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立法理由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即應成立,以有效執行輻射監測、劑量評估等作業,並將相關資訊提供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如事故狀況持續惡化,有擴大執行應變措施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陳報行政院,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應變。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即應成立,以有效執行輻射監測、劑量評估等作業,並將相關資訊提供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如事故狀況持續惡化,有擴大執行應變措施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陳報行政院,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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