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發生時,政府應於適當時機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必要時得洽請其協助處理。
根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25條,當核子事故發生時,政府有責任在適當時機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並在必要時洽請其協助處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核子事故發生後,能夠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共同合作應對災害,以降低對人民和環境的影響。 舉例來說,根據美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當核事故發生後,美國政府會通知鄰近國家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同時尋求其協助和支援,以應對可能造成的跨國影響。這種跨國合作可以有效地應對核子災害,保障全球公眾利益。
核子事故發生時,政府應於適當時機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必要時得洽請其協助處理。
立法理由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核子事故早期通報公約及核子事故或輻射事件緊急支援公約,發生核子事故時,該國政府應善盡義務適時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例如國際原子能總署),必要時得洽請其協助處理。
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核子事故早期通報公約及核子事故或輻射事件緊急支援公約,發生核子事故時,該國政府應善盡義務適時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例如國際原子能總署),必要時得洽請其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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