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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
  2. 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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