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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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立法理由核子事故發生時,為確保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及民生物資使用之安全,降低可能受到的損害,爰規定其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
核子事故發生時,為確保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及民生物資使用之安全,降低可能受到的損害,爰規定其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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